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节选)
(2018 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三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